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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18-03-01 16:21:35  来源:应急办  作者:  已有 人读阅此信息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1.2.6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2.7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
    1.2.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1.2.9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2.10《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2.11《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
    1.2.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1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2.14《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巴府办发〔2017〕11号)
    1.2.15《南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府办〔2011〕63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区域防控,科学预警、积极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风险评估
    工业、燃煤、机动车、建筑和道路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不利的气象条件,外来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气的直接、间接原因。
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多产生在冬、春季节。
    我县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4个方面: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包括燃煤锅炉、水泥、砖瓦窑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产生的油气;建筑和道路等面源污染源,包括县城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辆扬尘;交通污染源,主要为道路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和油品、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物料堆场、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等其他污染源。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气压低、湿度大或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持续,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1.6空气质量等级
    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区间范围规定相应的空气质量等级:优(0~50),良(51~100),轻度污染(101~150),中度污染(151~200),重度污染(201~300),严重污染(>300)。其中重污染天气包括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等级。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1.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应急办、目督办、治理办、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执法局、城管局、工商质监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教科体局、卫计局、民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机管局、旅商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电力公司、中国电信南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江分公司、中石油四川巴中销售公司、中石化巴中销售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主要领导。
    2.1.2主要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重污染天气形势,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督导各部门、各乡镇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县目督办、发改局、经信局、气象局、教科体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督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5)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大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建议;
   (6)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全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传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8)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履职尽职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调查工作,提出追责意见;
   (9)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各部门职责职能,成立监测预警、应急督导等6个应急工作组,并由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工作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需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2.3.1监测预警组
    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组织发布。
    2.3.2应急督导组
    由县目督办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执法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导。
    2.3.3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旅商局、工商质监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经信局、执法局、机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旅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对冒黑烟车辆进行巡查整治;对柴油、汽油等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区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县容环境控制组:由县治理办牵头,县执法局、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组织实施物料渣土垃圾裸露运输、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2.3.4医疗防护组
    由县卫计局、教科体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2.3.5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电视台、环保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6专家评估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组建由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会同监测预警组、宣传报道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和防控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2)县应急办: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给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做好参谋,以确保重污染天气科学有效处置。
   (3)县目督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4)县治理办: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组织、协调、督查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扬尘、道路清扫、露天焚烧等工作。
   (5)县环保局:负责本县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会同县发改局、经信局等部门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协助县农业局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县气象局: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下气象监测预警服务;配合县环保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负责组织会同相关部门会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7)县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加强监管;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8)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加强工业企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有关乡镇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协调成品油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县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10)县公安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老旧车辆及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查处上路行驶冒黑烟车辆;推动老旧车辆、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县环保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集中停放车辆环境抽测。
   (11)县交通局: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县城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负责公路扬尘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单位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2)县住建局: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协调天然气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
   (13)县执法局:负责建筑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内裸土治理和管控;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洗车点位、脏车入城的监督管理,督促车辆全覆盖运输,防止跑、滴、撒、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14)县城管局:负责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及环境监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打磨、喷涂、散烧原煤、焚烧垃圾杂物、腊品熏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划定燃放区域和时段;负责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监督管理。
   (15)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检测和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环保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及重污染天气煤质检测,对超标行为进行处罚;配合相关部门对造成严重空气质量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6)县安监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成煤炭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
   (17)县农业局: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指导乡镇开展秸秆等禁烧工作。
   (18)县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及森林防火工作。
   (19)县教科体局: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20)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人体健康防病知识。
   (21)县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中应急救助相关工作。
   (22)县人社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的处置工作。
   (23)县文广新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传媒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4)县机管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公务用车的限行、调控等工作。
   (25)县旅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6)县消防支队、武警中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7)电力公司: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对限产、限排、停产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28)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南江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通信设备和路线,保障气象业务通信网络。
   (29)中石油、中石化四川巴中销售公司南江分公司:负责油品升级及供应;开展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未完成油气回收的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禁用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1)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采取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等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县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生产流通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冬、春季节期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应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
    废气排放总量超出核定排放污染物许可量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废气排放浓度超出规定标准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限产整改,整改仍然超标准排放的,县级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工业废气、物料堆场、县城建筑扬尘、机动车限行等污染源清单,督促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明确限产限排措施,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3.2监测
    县环保局与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执法检查、自动监控等途径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判,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
    3.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达到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00且将持续1天以上,或重污染天气已发生,县环保局、气象局要立即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制作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等)。
    蓝色预警及黄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组长批准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报县应急办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重污染等级发生变化,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最新会商结果认为区域重污染等级将发生变化,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经县环保局、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测后,未来预警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24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响应程序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县应急办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3.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计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
   (2)县城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县城主城区禁止上路行驶(0点至3点除外)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县城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
   (5)县城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计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县城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除县城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县城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县城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县城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县城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3次冲洗除尘。
   (5)县城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4 Ⅰ级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卫计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县城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7)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4.3.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重点排污工业企业至少减排7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他企业最低减排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2)县城主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3)除县城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和尾号为0/2/4/6/8的车牌隔日轮换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5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在县城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县城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县城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
   (5)县城主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5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4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不实报道,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应对引导。
    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4.5应急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重度污染级别及以下(AQI≤200)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批准启动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信息报告
    5.1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污染天气报警电话为12369,与12345、110、119联动。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其中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5.2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中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6.总结评估
    6.1调查与评估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原因和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6.2表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3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责任和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各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应急监测、执法监督、医疗救治等应急响应队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响应队伍,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7.2装备保障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要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能力、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等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县财政局要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
    8.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至少每2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图片及时归档。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乡镇、本部门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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